江苏东海农商银行官网欢迎您浏览!
您的当前位置: 银行卡业务 > 圆鼎借记卡>详细页面

圆鼎借记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圆鼎借记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是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行的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圆鼎借记卡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二条 圆鼎借记卡采用委托发行方式,由江苏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发行,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 

第三条 凡在委托单位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委托单位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圆鼎借记卡,无需担保。 

第四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申领人申办圆鼎借记卡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圆鼎借记卡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圆鼎借记卡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服务设备,下同)、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第八条 圆鼎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录入密码与系统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负责承担因不慎泄漏密码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如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辖内网点申请解锁。持卡人如遗忘卡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圆鼎借记卡,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96008)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 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办妥书面挂失手续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如圆鼎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持卡人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而被吞卡单位作废卡处理的,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圆鼎借记卡如有损坏须更换卡片时,持卡人应持圆鼎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四条 持卡人需注销圆鼎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发卡网点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圆鼎借记卡。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账户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日累计限额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要求查询核对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机构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第十八条 圆鼎借记卡属于发卡机构,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圆鼎借记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圆鼎借记卡停止使用后,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圆鼎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圆鼎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圆鼎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圆鼎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